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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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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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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型诈骗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

 

一、 民间借贷与“借钱不还”型诈骗的区别及其法律意义

民间借贷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行为。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从而行为人取得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具有非法永久占公私财物为己有的犯罪目的。因此,刑法上的诈骗罪除了要求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

区分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罪还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考虑:

(一)看危害程度的大小。诈骗罪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较之以民间借贷纠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看借贷双方的关系。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借贷双方多是“熟人”关系。诈骗则往往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或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三)看借款的原因。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其借款数额一般说来都在其可承受范围。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利益为诱惑,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四)看借款人借款后的行为。正当的借贷关系,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顾及情面而不写欠条,许多借款人往往虚构理由,借款目的不明确,还款期限不明,但借款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或者多次向同一人、不同人实施诈骗,根本不想归还,使自己处于无力偿还借款的状态,对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态度。

(五)看救济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被诈骗的损失应由司法机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间借贷中,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的之外,受损害方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

(六)看借款人偿还能力。综合客观情况,借款人借款时,或借款后是否有能力偿还,诈骗罪的嫌疑人往往承诺短时间内马上归还,或者写下借条作为保证,其实借款的时候,嫌疑人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或者没有能够偿还的可能。

 

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诈骗行为人绝少主动供述自己有这种主观故意,因而认定诈骗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审判实务中的重点,也是难点。鉴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认定上具有特殊性,实务中已建立起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性判断。这种推定性判断是建立在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基础上,由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断其主观意图。但所要明确的是,这种推定性判断应建立在综合全面考虑各种主客观因素基础上,得出令人信服的判断性结论。

1、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

2、客观上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

3、行为人事后对取得钱款的处置情况。如果行为人将取得财物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拆东墙补西墙,此时从其客观行为来看,行为人已没有还款能力,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实践中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的常见情形

1、抵押或者质押。将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抵押或质押给债权人,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实践中债务人取得贷款常用的办法。这本是一项民事行为,却被一些人以此为由钻了空子,实施诈骗行为。

2、高息借贷。一般是发生在相对关系较熟的人群之间,却也是诈骗行为人较常使用的手段。

3、项目开发。在明知其自身无此实力运作该项目的情况下,仍然决意运作该项目,以高额利息、短期借款为诱饵,刻意隐瞒自己没有实际能力运作项目的事实,隐瞒自己在项目不成功时并无还款能力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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