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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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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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婚姻财产“争夺战”

  基本案情:

  刘某(女方)与姜某(男方)于200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无子女。刘某婚前经营修路工程公司,名下有三套房产及其他财产。姜某婚前在刘某公司工作,无个人财产。婚后,刘某将婚前三套房产出售并将所得价款用于购买二人现居的房产一套及使用的轿车一辆,并将该房屋及轿车登记在姜某名下。婚初,二人感情尚好,不久后,姜某殴打刘某,并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刘某不堪重负,无法继续维持婚姻,故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刘某出资购买的房产及车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成为本案争议焦点。姜某一方坚持认为,该房产及车辆为婚后购买,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我方充分将法理与情理相融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刘某争得了该房产及轿车的所有权。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我方提出了更为充分的代理意见,终为刘某赢得了诉讼,其使其避免受到情感打击的同时再遭受财产的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二审代理词:

  一、双方婚姻背景

  上诉人婚前是汽车销售员,没有房产汽车等任何财产, 离婚无子女,被上诉人婚前多年承包建设工程,有自己的公司,积累了一些资金和房产,离婚带两个儿子与老母亲共同生活,二人相识后,结婚前上诉人便到被上诉人公司帮忙管理,其购房用于支付首付款的卡内存款便是那是由被上诉人指派其存入的,结婚时,上诉人没有出一分钱,其也无钱可出,所有购置房产、家具、装修、生活用品均由被上诉人出资购买,被上诉人为这次婚姻支付了几百万元的费用。

  二、争议房产及车辆均由被上诉人婚前财产购得

  原审庭审时,被上诉人出示了其婚前出售个人名下房产获得价款600余万用于购买新房的证据,上诉人不仅认可,且承认由其陪同被上诉人处理婚前房屋出售事宜,并承认其个人婚前无财产,本案争议房产在二人登记结婚当天购买,显然,是以被上诉人婚前的个人财产购买,原审上诉人对这一事实并未否认。

  二审庭审时,上诉人推翻了原审自认的事实,提交登记结婚当天由其名下卡内转入开发公司453 350元的证据,称此款系其个人所有,这与其一审时无婚前财产的陈述严重矛盾, 被上诉人当庭已提出申请法院要求上诉人提供款项来源的证明,或请求法院调查款项的来源。事实上,其卡内首付款均系被上诉人及其公司陆续存入,用以购房,原审上诉人对该事实不置可否。证明上诉人卡内款项由被上诉人及其公司存入的证据很好收集,除原审庭审笔录外,被上诉人又收集了可以证明上诉人卡内453 350元由被上诉人存入的证据,结合原审庭审笔录,足以证明购房款全部由被上诉人支付这一事实。《婚姻法》第十八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争议房产及车辆系被上诉的婚前财产购得,仍属其个人财产。然而,二审其违心的将此款说成是其个人的财产,无异于强行侵占了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公司的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构成侵占罪及职务侵占罪,上诉人在二审的庭审笔录,便是其构成侵占罪及职务侵占罪的最好证据。本案争议的别克小型普通客车,同样以被上诉人婚前财产支付购得,亦属被上诉人的个人财产,价值40余万元的小型客车,上诉人在离婚未诉讼期间,仅以2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卖车款拒不返还被上诉人,其行为之恶劣,手段之卑鄙,超过了被上诉人的想像。同样构成了犯罪。被上诉人仍拒不返还上诉人财产,上诉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惩治借婚姻之名巧取她人钱财的不法之徒。

  代理人:李易桐

  律师寄语:贪欲在无爱的婚姻当中最易膨胀,财力雄厚的一方难免在离婚时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但只要你遇到一位法律功底深厚又负责任的好律师,就一定能在艰难的诉讼中最终胜出!保住财产,惩治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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