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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电话号码:0451-51907555
手机号码:14798000888
邮箱地址:15124561555@163.com
执业证号:12301200211404535
执业律所: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81号盟科视界9A12层
一、案件基本情况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易桐律师担任王某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1. 王某某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 29 笔,总额 213000元,构成受贿罪; 2. 王某某在办理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侦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依法履职,构成玩忽职守罪。 李易桐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卷宗、核对证据、梳理法律适用,结合庭审事实,为被告人开展专业、精准的刑事辩护。
二、辩护思路与工作
(一)受贿犯罪辩护:精准剔除不实指控,依法核减犯罪数额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李易桐律师从事实客观性、证据合法性、法律关联性三个层面,对两笔指控提出无罪辩护,主张数额予以扣除。
1.查明采矿许可已过期,行贿利益基础不存在律师核查工商档案与采矿许可信息证实:涉案丰华采石场、建华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 年 1 月 3 日止。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 年 1 月 3 日后两企业已不具备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的法定条件,且未再实际购买爆炸物。李某、徐某所称 “为顺利获得爆炸物审批而行贿” 的动机不成立。
2.坚守证据裁判规则,否定两笔受贿事实该两笔指控仅有被告人供述与存在重大疑点的行贿人陈述,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依法不能认定。律师据此提出:李某所送10000 元、徐某所送 5000 元,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受贿数额依法调整为 198000 元。
(二)玩忽职守罪辩护:以法定职责为标尺,全面否定构罪李易桐律师严格以《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判断标准,从履职合法性、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危害结果四个维度,论证王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1.侦查行为完全合法合规,无失职行为律师全面梳理卷宗证实:(1)杨某某案立案程序合法,杨某某系自首并如实供述;(2)王某某依法委托刑事技术勘查、固定物证、组织现场指认、完整收集证人证言,证据链完备;(3)强制措施变更系因检察机关未批捕,依法程序调整;(4)案件移送起诉经单位领导、法制部门、检察机关层层审批,符合法定流程。二审法院裁定书亦认定:案件后续问题系出现新证据、杨某某翻供所致,与侦查行为无关。
2.收受财物与玩忽职守无刑法上关联玩忽职守罪为过失犯罪,公诉机关将牛某所送5 万元与履职行为主观关联,混淆故意与过失界限。律师指出:无证据证明王某某明知顶罪而放任,不能以经济往来推定履职过失,更不能将合法侦查行为定性为严重不负责任。
3.客观不具备“深查” 条件,无过失可言杨某某自首且证据相互印证,当时无任何线索指向顶罪,王某某无法预判后续翻供。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此前亦作出相同结论,进一步证明侦查结论符合当时证据与认知,不存在过失。
4.未造成法定危害结果,不满足犯罪构成玩忽职守罪需以物质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为结果要件。本案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检索,未发现本案引发舆情、上访等负面社会影响,案件未被社会公众知悉,不构成“恶劣社会影响”,从结果犯层面亦不成立犯罪。
(三)量刑辩护:结合从宽情节,提出轻缓量刑意见在数额核减基础上,李易桐律师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结合王某某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降低基准刑,提出合理、轻缓的量刑建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办案亮点总结
本案中,李易桐律师以精细化阅卷、证据化辩护、规范化履职为核心,精准剥离不实指控,严格恪守罪刑法定与证据裁判原则,在受贿数额核减、玩忽职守无罪论证、量刑从宽等方面实现专业突破,充分展现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专注刑事辩护· 以专业捍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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