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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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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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都是毒品惹的祸

  【案情简介】

  本律师接受被告李某及其家属委托,介入一起贩卖毒品案。该案中,被告李某因与贩毒人员汤某过从甚密,被公诉机关指控提供毒资,且自2013年3月至5月,先后三次贩卖毒品,涉案甲基苯丙胺数量达204.1克,诉其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李某坚称自己未从事犯罪行为,应为无罪。

  【承办过程】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经多次会见被告人,因其坚称自己无罪,且经仔细查阅案件卷宗,确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定案的情形,故在庭审中本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李某与被告人汤某系预谋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认定李某与被告人汤某系预谋贩卖毒品,毒资由李某提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案证据仅有汤某的供述,其卷内供述与庭审供述不符,卷内供述:购买毒品系李某指使,李某购毒为赚钱,而庭审很确定的说李并未跟其说购毒要做什么,是要自己吸食,足见汤某的供述有不实之处,不能仅凭其证言定案,而同案陈某也证实汤某购毒用于自行吸食,李某将38 000元放在卧室,是否用于购毒,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现有证据,应按持有人认定毒品购买人, 且庭审汤某也供述其有4万元以上的存款,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毒品,再无其它证据可证实李指示其购毒的事实,在其曾跟陈某提起过一个东北朋友要毒品,但未得到陈某的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否则便不能定案,即“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李某于案发时,并未在交易现场,且贩卖毒品的其他人也没有印证汤某的供述。

  公诉机关之所以认定李某与汤某预谋参与贩卖毒品,所凭借的仅仅是同案被告人汤某的供述,此无疑属于典型的“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贩卖毒品给王某、赵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认定李某向王某、赵某贩卖毒品,但没有毒品、没有毒资,更没有贩毒现场的视听资料,仅凭所谓“购毒者”一人证言定案,过于草率,被告人李某供述二人均与其有矛盾,仅以所谓的购毒人的证人证言认定李某贩毒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结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

  公诉机关认为,定案主要证据为技术侦查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但不能当庭播放,然而,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采取技术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没有当庭出示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尤其是本案这类重罪。

  李某固然一贯表现不好,但不能因其劣迹斑班就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强行认定李某构成犯罪,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作出无罪判决,以维护法律的严肃和公正。

  【审判结果】

  2014年6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经被告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总结】

  本案中,李某因有同案其他人员辨认指控,虽证据链条有瑕疵,但未能免受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李某所涉甲基苯丙胺达两百克以上,数量巨大,且李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在犯罪,构成累犯,情节严重。本律师综合考虑案卷内容及案件审理情况,建议即便认定李某有罪,但涉案毒品绝大部分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予从轻。故法院最终对其酌情从轻,判处无期徒刑,其仍有机会重返社会。

  本律师认为,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除应注重与当事人交流沟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辩护权利外,还应仔细阅卷,掌握案件基本事实脉络,结合案件走向审时度势,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以便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只有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律师才能不断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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