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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电话号码:0451-51907555
手机号码:14798000888
邮箱地址:15124561555@163.com
执业证号:12301200211404535
执业律所: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81号盟科视界9A12层
一、案件基本情况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某及其家属委托,指派李易桐律师、李吉超律师担任朱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朱某存在受贿行为,并认定其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巨额经济损失,涉案金额巨大,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法律适用复杂、数额认定争议大,辩护工作难度较高。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全面细致查阅、梳理全部卷宗材料,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有效辩护奠定坚实基础。
二、辩护思路与核心工作
(一)精准质证,依法核减受贿数额。辩护人严格审查全案证据,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提出三项关键异议,依法厘清罪与非罪、个人受贿与亲属受益、正常人情往来与权钱交易的边界:
1.亲属受益款项剥离:苏某为朱某姐姐朱某坤建房的款项,受益人为其姐姐,应由其姐姐自行支付,依法不应计入朱某受贿数额。
2.已偿还装修款扣除:苏某为朱某女儿装修住宅的款项,朱某配偶已实际给付苏某,该笔款项应从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
3. 正常礼尚往来排除:苏某、詹某辰、白某国因朱某岳父生病、女儿结婚给付的款项,属于多年朋友间的礼尚往来,且朱某在对方家中红白事时均有等额及以上随礼,无请托事项、无职务对价,依法不应认定为受贿款。
(二)深度论证,重塑滥用职权行为性质。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笔滥用职权致国家损失,辩护人结合案件背景、决策过程、行为目的与实际后果,展开系统性辩护:
1. 关于供热补贴差额款损失 ◦ 朱某上任后延续上届政府已签订的《供热临时协议》,并非主动创设违规补贴事项。其对政府拨付供热补贴长期持有异议,2011—2013 年度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已主动纠错、防范风险。后续拨付系迫于供暖民生压力、执行上级会议决定,初衷为保障百姓供暖,无个人私利。
2. 关于违规铺设供热管线损失 ◦ 铺设管线系为解决供热企业纠纷、消除历史遗留补贴问题、提升区域供热安全,所有权归政府,至今仍在正常使用并发挥民生保障作用。未走常规招投标程序,系供暖期应急处置,以百姓冷暖为首要考量,事出有因。该事项经市级领导协调会、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朱某无主观违规故意,亦未谋取私利。案涉管线归国家所有、持续产生公共价值,应从指控损失数额中扣除对应工程造价。
(三)全面梳理,提炼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系统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完整提炼并向法庭提交朱某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 受贿罪成立自首:朱某在监察机关调查滥用职权案期间,主动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构成特别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2. 滥用职权罪成立坦白: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全部滥用职权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3. 全额退赃:提起公诉前全部退还受贿款项,积极弥补损害,依法可大幅从宽。
4. 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较轻:多数受贿无具体请托事项、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
5. 初犯、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履职期间为地方民生作出贡献,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深刻。
(四)专业庭审,提交高质量辩护意见
辩护人在庭审中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数额核减、量刑情节展开充分辩论,逻辑清晰、依据充分,完整呈现辩护观点。法庭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对朱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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