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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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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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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杀人后被判无罪 — 是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

杀人后被判无罪

                              ——— 是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

【案情简介】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王某家属的委托,介入一单防卫过当案件。该案中,由于被告人王某的朋友在网吧无故遭殴打,致使其朋友倒在血泊中,面对继续施暴的暴徒,王某上前阻止却遭到暴徒三男一女围殴,暴徒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向王某两肋次两刀后不顾王某的哀求继续向其行凶,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王某抬起尖刀防卫,刺中冲上来行凶的两暴徒,造成一名暴徒死亡的后果。后王某因防卫过当被提起刑事诉讼。本律师参与本案的再审的二审阶段。


【承办过程】

被告家属多次咨询本律师,经本律师会见、积极展开调查及参加庭审,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是典型的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如认定为犯罪,违背社会公德。

    被告人王某见同龄伙伴在网吧无辜遭殴打,施暴者肆无忌惮,孱弱的小伙伴已倒在血泊中,他们仍继续施暴并夹杂着谩骂,大有不取其性命不肯罢手之意,为首的暴徒就是远近闻名的恶徒即本案受害人(庭审已查明),无人敢出面制止。被告人王某不能看着小伙伴枉死暴徒之手,在几十人围观无人均劝解的情况下,勇敢的王某挺身而出了,他意图好言相劝,没想到暴徒不由分说三男一女蜂拥而上对其围殴,暴徒见未将其打倒,丧心病狂的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向王某,王某两肋分别中刀,退到一电脑桌前,勉强背靠机器站立,暴徒们不顾王某一再喊:“我已中刀,别打了”的哀求,继续用刀刺杀其身体,王某在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强忍巨痛,奋起反抗,夺下暴徒刺向他的尖刀,抬刀警示别再打了,凶残的暴徒并未停手,拾起尖刀一般的碗茬猛扎其头部,完全无视王某握有尖刀的警告,继续轮番施暴,此时王某如不进行防卫,就会命丧暴徒之手,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王某拼尽最后一丝力气,抬起尖刀防卫,刺中轮番冲上来的两暴徒,见暴徒已无攻击力,他扔下刀,也晕倒在血泊中,为首暴徒因被刺中要害,不治身亡。王某入院时因伤口过大,加之搏斗过程长,小肠等器官已裸露在体外,经过抢救,保住来了性命,但落下了八级伤残。

    现场围观群众无不为勇敢的王某感动叫好,心疼也惭愧,他们看到一个正义勇敢的青年未保护弱小,勇斗四名暴徒,虽身负重伤,却将暴徒制服的场面,我们的社会多一些象王某一样勇于同恶势力斗争的青年,社会将多一些正义、安宁,但谁都不会想到这样一位拼尽全力见义勇为,保护了他人也保护了自己生命的勇敢青年没有荣誉没有鲜花也没有掌声,而是伤未痊愈便身陷囹圄被关押在了冰冷的看守所,见义勇为的好青年被推到被告席。案件经三轮审理,基层法院两次做出有罪判决,正义的人们同被告坚强的母亲一样,都感到一审判决违背社会伦理、有悖公序良俗、被救男孩的母亲在法院门前嚎啕大哭,痛斥做出这样判决的执法者丧失良知!作为深諧法律的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严重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事关社会公德及风气,勇于同不法行为斗争,舍己救人,是今天社会所缺少的一种重要品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哲保身,已是当今世人的普遍思想,王某身上的正义和勇敢却在法律面前变成了犯罪!法律要通过此案告诉人们,见义勇为到底应该鼓励,还是要被判刑!这一纸判决书分明是社会风向标,是一面旗帜!

    抛开社会效果,仅从法律论是非,王某也不应被判有罪。

    二、王某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无限防卫权,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暴徒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将上述规定称为无限防卫权,也称特殊防卫权。

    王某身负重伤,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已享有《刑法》第20条第3款赋予的无限防卫权。

    从证据可证实暴徒的不发侵害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害到王某的生命安全:

1、暴徒被刺部位显示其体位是面对王某。暴徒崔海及王佳的受伤部位均在前部,后背无伤,足见暴徒们的不发侵害正在进行中。

2、王某的伤情显示其生命已受到威胁。王某腹部被暴徒之一李某刺伤十余刀,内脏也已外泄,夺刀时手掌的刀伤深至手骨,头部被暴徒催海用碗茬砍所砍的伤口。

3、现场勘查显示:34号机器上及地面有大量血迹,一人严重失血的血量,王某的身体因中刀失血难以站稳,他靠在34号机器前,4名暴徒一直没有停止对他的致命攻击。

4、生命受到威胁的王某,已享有法律赋予他的无限防卫权,但每次出于防卫目的,只刺一刀,毫无过当之处。

5、证据显示,暴徒伤口及衣服破口均有上扬,证明身高1米83的王某因刀伤的疼痛及失血,身体无法完全站立,王某是屈身抬刀,如不为保命,他不会在此时攻击暴徒。如不抬这一刀,接下来被夺刀,被刺杀乃至身亡的便是王某。证据显示,王某见刘某中刀后不会再对他的生命构成威胁,便将刀扔在地上。王某每次出于防卫目的,只刺一刀,毫无过当之处。

6、无限防卫权无需考虑侵害人利益

    侵害人控方在庭审当中,也认为王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但认为王某在进行防卫时应考虑去刺侵害人的哪一个部位,在王某伤势严重,失血过多已无法站立生命危在旦夕的情况下,还要去考虑刺哪个部位?这等过分要求有悖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中也没有这样的要求。

    暴徒的主观恶性极强,在王某刺出一刀后,暴徒才停止对王某的侵害,试想,这一刀如果刺在其手臂等非要害部位,暴徒必将继续向王某进行不法侵害,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使王某保住生命。

    法律是公正的,它保护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宏扬正气,惩治邪恶,而实践中,对法律的认识及适用往往会有偏差,本案显然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如果面对一群主观恶性极强的暴徒,已被刺成重伤,仍在遭受侵害,还不能行使特殊防卫权的话,那麽,无限防卫权岂不形同虚设!拥有无限防卫权还要考虑刺杀部位,立本意便遭到严重曲解!

    对于正当防卫的行为,既不承担刑事责任,更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的过错原则,伤亡的后果是伤亡者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故人身损害的后果亦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辩护人认为,不论社会效果还是法律规定,王某的行为不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应宏扬应嘉奖,这种不畏强暴、正义勇敢的精神值得全社会学习。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办案总结】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为消除威胁采取的防卫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次发回重审后判决王某无罪,王某获得医药费及伤残金等赔偿,也获得了国家赔偿,现居沿海城市,已是一位成功的商人。


承办律师:李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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