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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电话号码:0451-51907555
手机号码:14798000888
邮箱地址:15124561555@163.com
执业证号:12301200211404535
执业律所: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81号盟科视界9A12层
【案件背景】
赵某系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某公司”)业务员兼财务,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及帮助毁灭证据罪被提起公诉。案件涉及食品行业合规、单位犯罪认定、证据链完整性等多重法律争议,一旦罪名成立,当事人将面临严重刑事处罚。
【辩护核心突破】
一、推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观不明知+客观证据存疑
辩护人紧扣“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两方面瓦解指控:
1.主观上无“明知”故意:赵某仅负责销售与财务工作,未参与研发、生产环节;希某公司持有合法营业执照、注册商标、QS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赵某本人及家属长期食用涉案香油且无不适反应,无证据证明其知晓“添加非食品原料”的情况。
2.客观证据未达“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公诉机关指控“铅超标”的核心证据存在矛盾——天手公司以涉案香油为原料制作的饺子“铅含量未超标”,无法排除“部分批次香油未含铅”的合理怀疑,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二、纠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犯罪主体不适格
辩护人通过梳理资金流向与职务行为关联性,指出:
1.行贿款由希某公司支付,受益主体为公司(为获取商业合作机会),赵某系基于职务身份实施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2.依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为20万元,本案行贿金额仅3.4万元,未达到追诉门槛,希某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赵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自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帮助毁灭证据罪:挖掘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针对公诉机关无异议的罪名,辩护人重点争取从宽处理:
1.法定情节:赵某系受公司负责人指使实施转移账目行为,认定为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为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提供关键线索,构成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2.酌定情节:赵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预谋;转移的证据未被销毁,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其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支柱,需照顾年迈多病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家庭情况特殊。
【辩护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不成立,仅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实现“无罪+轻判”的双重效果。
【律所辩护理念】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商事与刑事交叉案件的辩护,需穿透“行为表象”直击“法律本质”。我们拒绝“一刀切”的辩护思路,而是通过“三步法”实现精准辩护:
1.拆解构成要件: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主体资格等维度逐一核查指控逻辑;
2.审查证据链完整性:紧扣“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对矛盾证据、瑕疵证据提出质疑;
3.挖掘情节最大化:既关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重视家庭情况、社会危害性等酌定因素,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结语】
在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敏感案件中,专业辩护不仅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守护,更是对司法公正的践行。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用精细化辩护为每一个案件注入温度与正义。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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