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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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浅议试衣间不雅事件

  7月14日晚,一则试衣间的不雅视频在微博热传,不雅视频长达一分钟。优衣库官方做出回应,否认营销炒作此事,要求消费者“正确使用试衣间”。北京市公安局15日通过其官方微博表示,警方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已介入调查。(见7月15日《新京报》 )

  “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事件因为尺度大,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围观。当务之急是从法律层面尽快厘清该事件的关键事实,如视频究竟是谁拍摄制作的?又是谁上传网络的?并在此基础上,分辨其中涉及的罪与罚,进而严惩相关责任人。

  如果当真是“营销炒作”,那么相关商家势必涉嫌多重违法,不仅涉嫌违法发布广告,而且还涉嫌侵犯他人隐私,以及非法传播**物品,不仅涉嫌一般违法,而且涉嫌刑事犯罪。

  依据《广告法》,广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一旦违反,将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刑法》,传播**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其中的所谓情节严重,按照2004年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标准之一便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次以上。也就是说,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一旦所传播的**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次以上”,便构成传播**物品罪,须被追究刑责。

  如果这一不雅视频并非“营销炒作”,而是商家之外的其他人员甚至就是不雅视频当事男女制作上传的,那么,相关人员仍然涉嫌违反除了《广告法》之外的上述其他法律,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相关规定,追责处罚。

  除此之外,值得指出的一点还有,无论这一“试衣间不雅视频”是谁制作上传的,是否系营销炒作,都不得不承认,在上述事件中,不雅视频中的当事男女恐怕都不是完全无辜的受害人,因为在试衣间做出如此不雅的行为,不仅是一种有违道德伦理、公序良俗的行为,甚至也可能是一种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如果我们认定商家的“试衣间”也是一种虽然私密但仍属于特殊类型的公共场所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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