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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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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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精神病人因“爱”犯罪

  【案件背景】

  一名患有精神**症多年的青年男子,喜欢上一名年轻的警察“帅哥”,多次写信给“帅哥”表达爱意不成,暗恋多年后曝光此事,在当地落下了“同性恋”的话柄,男子认为是“帅哥”把他的求爱信外传出了他的丑,于是对“帅哥”产生了仇恨,深夜潜入“帅哥”所在单位放火烧毁车库财物,以示泄愤报复出气。该男子最终为自己愚蠢的冲动的行为买单。

  【检察官说法】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伍某犯放火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15年11月13日,融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检察机关认为,伍某以泄愤报复为目的,放火烧派出所车库,将警车、发电机、空调机等物品烧毁,派出所位于大良镇中心位置,周围是居民区,从车库的四至界限看,车库的北面邻接邮政局,东面邻接派出所办案区,大火有危及不特定的财产、人身安全的危险性,影响和危害较大。伍某年满十八周岁,已达到负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应当以伍某犯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伍某因“爱”生恨,为对他所谓的“爱人”泄愤报复而故意放火烧毁“爱人”所乘用的车辆,犯罪对象指向明确,烧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6840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伍某犯放火罪不当,应予纠正。伍某是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伍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可从轻处罚。日前,融安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伍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雨伞、打火机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辩护人说法】

  伍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伍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偶犯,无前科,鉴于上述情节,建议对伍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根据伍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相关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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