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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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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301200211404535
执业律所: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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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对不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是正当的合法行为,无须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构成有以下四个条件:
(一)不法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是实施防卫时正在发生
(二)必须针对非法侵害行为人实施;
(三)正当防卫必须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意图;
(四)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的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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