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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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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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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新民诉讼解释亮点

  一、保障诉权

  立案登记制代替立案审查制,规范法院对材料的审核工作,依法保障公民的起诉权。

  《解释》原文:

  第两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法庭纪律

  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法院可以暂扣相关器材,并责令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法院可强制删除。

  三、电子证据

  明确手机短信、博客、微博客、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等可作证据。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需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六、小额诉讼

  明确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答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七、司法公开透明

  规范审判公开,加大力度推进司法公开,将法院的审判结果置于公众的视野下,使得当事人和公众进一步了解法院的审判工作,保障当事人及公众的知情权,实现公正审判。

  《解释》原文: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八、保险合同地域管辖的细化

  将保险合同的管辖地细化为: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所增加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专利纠纷案件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并放宽到基层人民法院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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