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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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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赃款去向不明时“贪污”案如何认定?

习大大上任以后,全国掀起了反腐高潮,各地检察机关查处的贪腐案件层出不穷。在各地查处的贪腐案件中也有个别案件的处理引起了刑法学界的某些争议。比如,当赃款去向不明时,被检察机关指控的涉贪案,在准确适用刑法的前提下,到底应该如何认定被告的行为?

相关案例:某地检察机关经纪检机关移送后查明这么一个事实: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某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其担任该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数次从该国有独资公司提走钱款共30万元。王某供述称其已将所有30万元以红包的形式分别送给上级领导和有权国家行政部门公职人员了,但王某拒不提供所送人员的具体名单,检察机关也未能查明王某的供述是否属实。在此情形下,该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这样的案例,在全国来说,应该并非个例。据我了解,在判决时,各地法院的处理并不完全相同,其中大部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成立贪污罪定罪处罚,也有少部分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那么,在上面的案例中,根据检察机关已经查明的事实,到底应该如何对被告的行为进行认定呢?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探寻答案:

 

一、证明责任问题

我国刑法中,除个别罪名(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认定上要求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外,绝大部分犯罪案中,证明被告人有罪和构成何罪的证明责任全部由支持公诉的检察机关承担。上面的案例中,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是贪污罪,依法应该由支持该案公诉的检察机关承担被告人有罪和构成何罪的证明责任。

 

二、案例中,支持公诉的检察机关查明了哪些具体事实?

从案例描述来看,检察机关查明了以下案件事实:

1.王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王某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王某动用的钱款属于国有财产,金额是人民币30万元;

3.王某动用的这30万元已不在该国有独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之下;

4.30万元的去向有五种可能:一是被王某私人侵吞;二是被王某以个人名义赠送给了其上级领导和有关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三是被王某以单位名义赠送给其上级领导或有关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四是部分被王某侵吞,部分被王某以个人名义赠送给其上级领导或有关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五是部分被王某侵吞,部分被王某以单位名义赠送给其上级领导或有关行政机关公职人员。

 

三、案例中检查机关完成了哪些证明责任?

30万元的五种可能的去向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第一种情形下,应对王某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在第二种情形下,应以贪污罪和行贿罪两罪并罚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在第三种情形下,应以单位行贿罪对王某追究刑事责任;在第四种情形下,应以贪污罪和行贿罪两罪并罚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在第五种情形下,应以贪污罪和单位行贿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从上述情况来看,不论处于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王某均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检查机关已经完成了证明王某有罪的证明责任。那么王某到底构成何种犯罪呢,显然,检查机关的现有证据对此还存在一定的疑问。

 

四、已证明被告人有罪,但在认定具体罪名时,到底是构成此罪还是构成彼罪存有疑问时该如何认定?

根据存疑时应做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定罪原则,我们需从五种情形中找出最有利于王某的情形来作出最终认定,显然,第三种情形下,对被告人的处罚最轻,所以案例中的审判法院应以单位行贿罪对王某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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