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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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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夫妻一方有权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吗?

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大家普遍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一半也包含妻子一半,一方有权处分自身的那一半份额。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确实具有平等的权利,如因共同利益或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才能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造成了权利失衡。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据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现在,我们知道,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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