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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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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立法缺失

  现代法治精神的要义,在于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和充分保障。国家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主体的精神损害虽然是无形的,但确实是客观存在的。过低的赔偿标准,既不能抚慰受害人,也不能惩戒加害人,过高的赔偿标准也与我国国情不符。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明确,才能使赔偿具操作性、现实性和合理性。

  我国在国家赔偿法修订过程中,曾在修订草案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立了最高额限制,即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法律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协商后认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数额,在**好的实践经验下,不适合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规定。由此,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作出规定。201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由于考虑到国家赔偿案件千差万别且实践经验不足,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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