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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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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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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所涉法条归纳

商业贿赂所涉法条归纳

上半年,反腐依然成为最为清晰的年度记忆之一。

这半年,中央继续掀起反腐风暴,6个月,375次通报,842名官员被查处;这半年,各大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微信微博,打杀声、叫喊声、鼓掌声,声声响成一片,好不热闹;这半年,达官贵人,草民农夫,无不热议老虎”“苍蝇”,原本矛盾尖锐的阶级斗争群体,居然在此问题上形成了高度统一思想意见,这些官场败类在位时欺男霸女,为害一方,坍塌时倒缓和了阶级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也算是多多少少为民做了点事吧。

作为法律从业者,在拍手称快的同时,心中却油生出莫名的担忧,不是担忧中纪委的询问室够不够用,也非担忧纪检机关在加班处理案件中购买盒饭的费用会不会用到公款,是看到每一个倒台的官员后面必定会陪葬一群企业家,一个可恨但又可怜、无奈的制度牺牲品群体。

本文中,编者试图通过对商业贿赂所涉我国相关法规的量刑幅度进行归纳介绍,供参考。

1. 《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121日生效。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该法第8条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例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并且还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2. 《刑法》

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目前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罪名共有十种,分别为: 
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量刑幅度: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量刑幅度: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量刑幅度: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4)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量刑幅度: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 行贿罪(刑法第389条) 
量刑幅度: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 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量刑幅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 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量刑幅度: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量刑幅度: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9)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 
量刑幅度: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 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修正案(八)》) 
量刑幅度: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61115日公布并实行。该规定第2条对商业贿赂以及财物其他手段进行定义,即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另外,就回扣”“折扣”“佣金等分别进行了定义。该规定第5条,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第6条规定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第7条规定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并明确经营者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但给予方以及接收方必须如实入帐。 

 

4.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1120日发布并实行,就如何认定商业贿赂犯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意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意见》第2条至第6条扩大解释了商业贿赂的主体,明确了《刑法》第163条和第164条的其他单位包括常设性以及非常设性组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将医务人员、教师、评标委员会成员、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纳入受贿罪主体范畴。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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