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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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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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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主张债权,这些你应该知道!

主张债权,这些你应该知道!

 

     一、主张债权还需提供借款确实交付的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债权,往往认为只要有欠条、迁居等债权凭证就可以胜诉,但是,仅仅凭借债权凭证并不能证明借款的事实,仅仅能证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借款合意,但借款是否交付,双方的借款协议是否已履行且无法确认。在审判实践中尤其是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实践中,对于借贷事实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债权凭证,二是借贷事实确已发生的事实。只有在贷款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法官对现金交付的存在形成内心确信的标准时,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实践中,要注意不宜以借款数额大小为标准来划分举证责任轻重。

    二、管辖相关问题,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对此实践中有模糊认识,我这里专门强调一下,这里的接受货币一方有两个含义,一是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包括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二是起诉要求对方向自己给付货币,一般来讲,原告方是接受货币的一方,而不是实践中已经接受支付的一方。举个例子,对于诺成性的借款合同,签订合同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该款项,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义务出借款项的,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反过来,如果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还款,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的,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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