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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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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债权债务真实性的认定

债权债务真实性的认定

一、借贷的真实性的认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解读:原告可仅依债权凭证起诉,但借贷是否成立,原告还要举证证明,这就是说,债权凭证不是认定借贷真实发生的最终依据。

原告可仅依债权凭证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就算债务人举证证明借款已偿还,也不能免除原告就借贷关系成立所负的举证义务。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正常情况下,根据法律逻辑,被告主张偿还了债务,其潜台词就是认可了借贷关系存在,为何此处仍不放过债权人的举证义务呢?就是为了防止虚假诉讼。也就是说,审理民间借贷,无论案件如何变化,案情如何复杂,不变的一条就是,债权人(原告)有义务对借贷关系的成立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仅依债权凭证起诉,被告抗辩说借款未实际发生,即钱未借出。对于此类案件,结果就两个,一是借款已实际借出,一是借款确实未借出。这里,我想重点讲述的是,如果借款已实际借出,但确实没有银行流水等凭据,比如说是通知现金交付的,此类案件如何查明事实?这时候,法院就要运用本条的规定,进行综合判决查证了。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解读:原告仅依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先推定双方之间是关系是借贷关系,如果对方提出证据证实抗辩,抗辩事由成立的,法院再依法认定。

前述情况下,无论中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双方的诉辩事由如何,还是一条,不能免除原告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在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就要证实这笔转账就是借贷。

二、原告证据不力又不到庭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解读: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一般情况下,原告的证据证明力不够,如果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原告肯定会到庭陈述事实,竭力维护自身债权。但是,如果无正当理由,原告不到庭,就不符合常规,此种情形下,会有两个不利后果:一是会让法官对借贷的真实性产生巨大的心理怀疑,二是根据民诉证据规则,法院判其败诉顺理成章。

三、如何判决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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