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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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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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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作为证据使用应具备条件

  首先,笔者认为录音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力比较弱,录音应作为辅助证据并结合书面证据来共同达到证明目的,但鉴于老百姓普遍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当书面证据没有留存情况下,有时录音就成为唯一的证据,但录音应尽可能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使证明力更强。

   1、录音应尽可能清晰;

   2、录音应保留原始载体,不要使录音丢失,必要时候可备份留存(对方若质疑真实性需鉴定);

   3、录音应完整再现事情始末,重要关键部分,应重点强调,并达到对方明确答复;

   4、录音不能剪截,应整理出文字版,并刻录光盘;

   5、录音双方应是发生争议双方,避免对案件真实情况了解不足;

   但总的来说,当事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兼以录音证据为辅,若以录音为唯一依据,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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