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电话号码:0451-51907555

手机号码:14798000888

邮箱地址:liyitong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2301200211404535

执业律所: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81号盟科视界9A12层

合同纠纷

哈尔滨合同纠纷律师成亮——一起信用卡合同纠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姜程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

代表人张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亮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19XX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姜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成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自20111222日始向原告处申请办理的信用卡,卡号为×××。截至2015928日止累计欠款本息共计60833.58元整未给付。原告多次敦促给付,被告均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60833.58元(截止2015928日,欠款本金54118.07元,利息1084.23元,费用5631.28元),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

证据一、《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一份(内含《招商银行行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被告身份信息一页,意在证明被告于2011126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根据合约: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信用卡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加上所有的费用和利息。所有的费用指: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手续费、滞纳金、调阅账单手续费、损坏换卡手续费等费用。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最低为10元人民币。

证据二、《持卡人账单查询》一份10页,意在证明原告为被告办理信用卡卡号为5187187180304346,账单记录了被告持卡消费明细,截至2015928日,被告拖欠原告信用卡本金54118.07元、利息1084.23元、费用5631.28元,共计60833.58元。

被告未到庭无法质证。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意见为: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予以采信。

综合分析上述事实及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112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附《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一份,内含《招商银行行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根据合约: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信用卡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加上所有的费用和利息。所有的费用指: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手续费、滞纳金、调阅账单手续费、损坏换卡手续费等费用。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最低为10元人民币。被告在办理此申请后使用了该卡,但未按约定在还款到期日前归还欠款,至2015928日,被告尚欠原告欠款本金54118.07元,利息1084.23元,费用5631.28元。原告主张未果,故诉至法院,双方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的信用卡领用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使用该卡欠原告本金、费用事实清楚,原告举证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消费借款本金54118.07元、费用5631.28元。

二、被告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消费借款本金54118.07元的利息1084.23元(截至2015928日),自2015928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届满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本金54118.07元计算,给付标准按《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1元、邮寄费4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兰

人民陪审员杨兰英

人民陪审员陈淑华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律师事务所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151-2456-1555 或者点击发布留言咨询,我将及时为您解答。

 

 

二维码

长按二维码,选择“识别图中二维码”进行关注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81号9A1208,1209室    联系电话:14798000888

Copyright © 2016 www. lyt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