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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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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职务侵权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民事责任

职务侵权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是指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赔偿,实际上是一种国家赔偿。《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制定后,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责任承担就纳入到了国家赔偿的范畴。《国家赔偿法》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大类,赔偿责任由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承担,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构成职务侵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损害系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所造成?
  这里所称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里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在相应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有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所造成的损害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
  2.损害系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造成?
  只有在损害系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含受其委托的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造成时,相应的国家机关才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何为职务行为,一般指经行政授权的行为或者司法允许的行为。
  3.损害系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致?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可见,只有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受其委托的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时,国家才予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在对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向对损害负有重大过错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如对违法使用武器致人人身伤害的、刑讯逼供致人人身伤害的,可要求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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