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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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哈尔滨借贷纠纷律师李吉超——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510号

原告吴某某,男,1965年9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李吉超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吉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整,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2%,并约定于2014年3月15日一次性还清欠款,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浦江路85号的中国农业银行昆仑龙乡支行以转帐方式支付950000元,余下250000元在原告住处以现金方式给付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按月利2%计算,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只实际向被告支付950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并当庭举示证据如下:

证据一、欠条一张。意在证明2013年9月13日杨某某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

证据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一张。意在证明原告分别于2013年9月13日、2013年9月17日在哈尔滨市龙乡分理处将500000元及450000元转让给被告。

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相应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分析原告的诉讼主张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4年3月15日。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仍未向原告还款,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就欠款约定了利息,故本院支持被告自2014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欠款1200000的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某欠款1200000元。

二、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某欠款12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欣

人民陪审员    柳  婷

人民陪审员    卢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苑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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