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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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哈尔滨借贷纠纷律师李易桐——一起借贷纠纷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孟某某,男,汉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 李易桐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金某,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答辨人因不服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黑0103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

1、答辩人在庭审中出示由被答辩人亲自书写并签名确认的《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真实、完整,通过其记载的文字能够准确地反映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被答辩人认为此借条系因受答辩人胁迫而出具,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在上诉状中提出一审法院未对《借条》的真实性予审查,这是被答辩人对举证责任的错误理解,答辩人出具的借条已经能够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存在,即完成了举证责任。被答辩人如认定借条证明的事实不存在,应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而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建立在双方对主张的事实均有证据证明的基础之上,在对方没有证据能否定借条真实性的情况下,法院通过该借条认定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是无可辩驳和否认的。

2、答辩人已将借款实际交付给被答辩人,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形成证据链条,已达到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定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答辩人向法院提交的借条能够充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答辩人又提交了与被答辩人互发的手机短信记录191条,短信中载明的内容不仅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还进一步证实了答辩人已将借款实际交付给被答辩人的事实。被答辩人在回复短信的过程中,对借款事实未予否认,而是多次提出以各种办法偿还欠款或以各种理由拖延欠款的偿还期限。如果答辩人未实际交付借款,被答辩人的回复内容首先应该是否认、拒绝甚至提起诉讼撤销欠条,这才符合常理。此外,答辩人还向法庭提交了能够证明被答辩人以汇款方式分6次向答辩人还款18万元事实的银行流水记录、电脑转帐记录。被答辩人认为转帐记录与本案没有任何联系,涉及双方其他合作事项。就本案而言,在有借条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前提下,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汇款,应首先视为对已存在借贷关系中债务的偿还。如被答辩人否认,应当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其他合作事项,才可否认6次还款的性质和用途,但被答辩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其他合作,那么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汇款的目的即可以认定为是偿还此笔借款,继而可以证明答辩人已实际向被答辩人交付了借款。

答辩人提交的借条、短信通信记录、银行还款流水记录,已经能够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且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但被答辩人对其反驳的事实,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致使其反驳主张无任何依据。故一审法院对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且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认定是正确而充分的。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准确。

被答辩人认为《借条》系受胁迫书写,属于无效合同是错误的。假使《借条》真系受胁迫形成,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故在没有证据证明胁迫事实存在的前提下,双方的借款合同是有效。一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答辩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是正确的。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适用法律精准。故诚请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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