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电话号码:0451-51907555

手机号码:14798000888

邮箱地址:liyitong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2301200211404535

执业律所: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81号盟科视界9A12层

民间借贷

哈尔滨借贷纠纷律师李吉超——一起借贷纠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997号

原告王某家,男,19XX年2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李吉超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XX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王某家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吉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2日,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80000元,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正月十六前还款(即2015年3月6日前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邮寄费用。

被告未出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5年2月17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因用于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80000元。

证据二、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二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内取款20000元及30000元,合计50000元,用于借给被告使用。

证据三、邮寄费票据三张,证明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邮寄费用共计72元。

证据四、常住人口信息表一份,证明被告身份及自然状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无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当庭质证,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均具有证明效力,从而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12日,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于2015年2月17日为原告出具欠据,欠据载明:“正月十六前(2015年3月6日)还王某家捌万元整,此钱用于生意周转,借款人杨某”。由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0000元,并自2015年3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承担邮寄费用。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家欠款人民币80000元

二、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家上述欠款利息(自2015年3月7日起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家邮寄费72元;

四、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某承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迎梅

人民陪审员  卢 伟

人民陪审员  于 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敏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律师事务所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151-2456-1555 或者点击发布留言咨询,我将及时为您解答。

 


二维码 

长按二维码,选择“识别图中二维码”进行关注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81号9A1208,1209室    联系电话:14798000888

Copyright © 2016 www. lyt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