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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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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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义务?

生活中,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应由谁承担还款义务呢?

事实上,当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之时,双方就形成真实有效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就应由合同相对另一方承担还款义务,(合同相对性原则指的是合同仅在签订合同双方发生效力,对第三方不发生效力),而在此借款合同中,名义借款人是合同相对方,实际借款人为合同外第三者,因此即使名义借款人有确切证据证实其并未实际使用借款仍应由其承担还款义务,而实际借款人并非适格当事人,当然名义借款人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但需另案处理。

但如果名义借款人在借款时即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其在此借款合同中仅为“挂名人”,既不享受借款收益,亦不承担还款义务,则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但名义借款人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参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及《民商事实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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