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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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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哈尔滨侵权纠纷律师张迪——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313号

原告哈尔滨浩海义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代码55825400-X,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衡山路15号哈尔滨万达商业中心酒店公寓。

法定代表人姜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迪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身份号码,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哈尔滨浩海义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海义达公司)与被告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海义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浩海义达公司诉称:2013年11月5日00时40分许,黑M770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黑ME50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城乡路433号路段时,刮撞到该处人行过街天桥,造成浩海义达公司投资建设经营的人行过街天桥桥体及附着的广告牌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黑M770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驾车逃逸。哈尔滨市交警支队顾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M770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浩海义达公司不负事故责任。经顾乡大队委托,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4月3日对人行过街天桥广告牌作出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确认损失价格为45804元。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能明确事故车辆驾驶人身份,故将车辆所有人郝某某列为被告。要求被告郝某某赔偿浩海义达公司财产损失45804元。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浩海义达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原告浩海义达公司举示的证据情况如下:

证据A1、哈尔滨市机场路人行过街天桥建设经营协议。拟证明浩海义达公司出资建设了本案发生事故的过街天桥,该天桥产权单位为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管理人为浩海义达公司,天桥广告位特许经营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40年12月30日止。

证据A2、授权委托书。拟证明浩海义达公司有权提起诉讼,向责任人追偿。

证据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2013年11月5日00时40分许,黑M770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黑ME50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行至城乡路433号时,刮撞该处过街天桥,造成人行过街天桥及附着广告损坏,该车辆驾驶人驾车逃逸,该车车主为郝某某。交警大队顾乡支队认定该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浩海义达公司不负事故责任。

证据A4、工程合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拟证明事故发生后,浩海义达公司为修复桥体及广告牌支付费用47167元。

证据A5、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拟证明经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损失价格为45804元。

郝某某未答辩亦未举示证据。

本院确认:浩海义达公司提供的证据A1至A5能够证明事故的发生及造成损失的事实,故对浩海义达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与浩海义达公司签订哈尔滨市机场路人行过街天桥建设经营协议,主要约定:由浩海义达公司投资建设机场路人行过街天桥,建成后人行天桥产权归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经营期内浩海义达公司享有人行过街天桥桥体广告位经营权;经营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0日止。2011年6月30日,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向浩海义达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主要事项:在2011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0日期限内,由浩海义达公司负责天桥桥体修缮、广告设施保养等维护工作,如因第三方过错致使桥体损坏,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授权浩海义达公司代为行使追偿权利。2013年11月5日00时40分许,黑M770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黑ME50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城乡路433号路段时,刮撞到该处人行过街天桥,造成浩海义达公司投资建设经营的人行过街天桥桥体及附着的广告牌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黑M770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驾车逃逸。交通事故发生后,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顾乡大队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哈公交认字(2013)第004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黑M770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浩海义达公司不负事故责任。经顾乡大队委托,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4月10日对人行过街天桥广告牌作出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损失价格45804元。

本院认为:浩海义达公司取得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至零公里新建人行过街天桥的经营权及天桥桥体修缮、广告设施保养等维护工作并取得因第三方过错致使桥体损坏的追偿权,故浩海义达公司诉讼主体适格。郝某某为黑M770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黑ME50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车辆的所有人,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浩海义达公司经营的广告牌损坏,驾驶人逃逸,郝某某对该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浩海义达公司要求郝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哈尔滨浩海义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财产损失458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审理费945元、邮寄费4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郝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冰

代理审判员 孙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明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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