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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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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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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李易桐,张迪——故意伤害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05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1982年3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易桐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

辩护人张迪,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怀疑被害人周某甲(男,37岁)与其妻赵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与周某甲发生厮打,尹某某持菜刀将周某甲面部划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周某甲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被告人尹某某于2015年10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张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尹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认罪、悔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尹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怀疑被害人周某甲(男,37岁)与其妻赵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与周某甲发生厮打,尹某某持菜刀将周某甲面部划伤,经鉴定,周某甲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被告人尹某某于2015年10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周某甲与尹某某已达成和解,尹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周某甲10万元,周某甲对尹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6月16日被害人周某甲报案称,尹某某怀疑其妻赵某某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5年6月16日晚8时许二人到被害人单位南岗区约周某甲出来向其解释清楚,周某甲骑摩托车从单位院内出来,尹某某与周某甲言语不和,尹某某持木棒殴打周某甲,木棒被周某甲夺下,尹某某从后腰抽出一把菜刀将周某甲砍伤。被告人尹某某于2015年10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2、伤情诊断:鼻外伤,鼻部及鼻尖全层裂伤;鼻中隔软组织裂伤;上裙面部软组织裂伤。

3、鉴定意见:(哈)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1288号鉴定书,被鉴定人周某甲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

4、和解协议及收条:被告人尹某某与被害人周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尹某某赔偿周某甲100000元。

5、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尹某某是他原先单位的同事赵某某的丈夫。2015年6月16日晚上,他在单位上班,大概晚上8点左右赵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她老公怀疑咱俩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让他向她老公解释一下,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在单位干活呢,赵某某说她老公要去他单位找他,他就告诉找小崔他单位地址,赵某某说让他等着,过了能有半小时左右赵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到他单位了,让他出来,他骑着摩托网单位门口去,他出了单位大门看见赵某某和她老公没等他下车,尹某某上来就说你老联系我媳妇干什么,用手打了他一个嘴巴子,他被打急了,从车上下来,他抓住尹某某衣领,问你打我干什么?他俩死吧起来,尹某某手里拿着一个棒子打在他身上,他上去抢了几下就把棒子抢了下来,说要砍死他,他用棒子和尹某某抵挡,没抵挡过尹某某,被尹某某用菜刀砍在他鼻部一刀,他一抹脸上全是血,他从尹某某手中抢把菜刀抢了下来,尹某某就没动手,看见他出血了,尹某某和赵某某领他到农垦医院看病。

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大概是2015年6月初的时候,周某甲给他打电话要买她家特步运动鞋,说她家鞋便宜,要买两双,他用手机拍了几张相片给周某甲发过去,周某甲选好样子后告诉她,她就给周某甲买了两双,当天晚上下班她给周某甲送到站台,周某甲说还没开支,等开支就还给她,买鞋大概五六百元。过了几天她上班时没有带电话落在家里,到单位以后她借同事电话给周某甲打电话,告诉周她的银行卡卡号,周某甲就把鞋钱打过来,等下班回家后,她老公(尹某某)说她手机在家有人给她发短息他看见了,有人给她打钱,问她是什么钱,她说是同事欠她买鞋钱,要把钱往她卡里打,就因为这事和她老公吵了起来。2015年6月16日晚上5点多钟,她下班回家她老公说她和周某甲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她俩因为这是争吵了很长时间,晚上8点多钟她老公把她给打了,她就躲到卫生间里,她老公让她给周某甲打电话,问问他在什么地方上班,他给周某甲打电话说她老公拿刀逼着她说你在哪上班,周某甲说他在单位门口,到了以后她给周某甲打了两遍电话,让周出来。十多分钟周骑着摩托从单位出来了,周把摩托停在她老公跟前,她老公打了周一拳,俩人撕吧起来,周抢下木棍子撕吧几下就把木棍抢下来了,她老公从后背拿出一把菜刀出来,周拿木棍他俩在一起比划,她老公拿着菜刀照周脑袋砍过去,他就看见周某甲脸上出血了,用手捂着从地下有把棍子捡了起来,比划几下后来就不再打了,他们一起就上医院了。

7、证人梁某某的证言:2015年6月16日晚上9时许,他在单位保卫室值班,看到有辆车开过来,他看不是单位的车,而是出租车,他就没有出去,他在保卫室监控里看到有一男(尹某某)一女(赵某某)从出租车下来,男的手里拿着一个木棍子,这个男的走到单位门口对他说要进去找人,他说你打电话联,核实后再进去,他俩正说着呢,他们单位姓周的职工(周某甲)骑着摩托车从单位院里就出来了,奔着那男的就过去了,那男的对姓周的职工说这是他媳妇,你老给她打啥电话,他就看到这个男的和他们单位姓周的职工动手打了起来,他俩抢夺木棍子,他走过去说散开,别打了,这个男的不知道从什么地方拿出一把菜刀,照姓周的职工一刀,姓周的职工一捂脸就出血了,然后他就回保安室了,给单位警务区打电话说单位门口有人打仗了,他打完电话再出来时他俩就不打了。他们单位姓周的职工来到保卫室门口跟他说报警,他说警务区马上出来,那男的拽着他说上医院看病,就走了。

8、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2015年6月16日20时许,他和妻子赵某某在家谈起她以前同事周某甲给她发短信,短信内容是汇钱的事。他怀疑他俩有暧昧关系。赵某某不承认,他就把赵某某打了。他让赵某某联系周某甲,他要找周谈谈,他妻子电话联系上周某甲,周某甲告诉他妻子他干活的地方,晚20时许,他和妻子从家出来,他到附近捡了一根木棒和一把菜刀,他俩打车到了王岗镇哈尔滨西动车运用所门前。周某甲从院里骑摩托车出来,夺他的木棒,勒住他的脖子他睁开了,拿木棒追着他打,他从后腰拿出菜刀划了周脸部一下,周的脸部出血了就不打了。周将他的菜刀夺下,他和妻子领周某甲上公安医院看病去了。

9、被告人尹某某户籍证明及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尹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及现实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尹某某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艳华

代理审判员  刘 蕾

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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