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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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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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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李易桐、苏珊珊——盗窃罪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松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黑龙江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某某,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县,个体业主,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齐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个体业主,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易桐苏珊珊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云华、姜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被告人齐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易桐、苏珊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邵某某、齐某某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呼兰区、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等地,采用将车玻璃砸碎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

1、2014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防汛路停车场,将被害人李某甲奔驰吉普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银色卡西欧自拍神器一部(价值2000元)、美图手机一部(价值1600元),现金3000元。现赃款物已经扣押并返回给被害人。

2、2015年1月18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哈尔滨市江畔路斯大林街26号停车场,将被害人纪某某林肯领航员吉普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皮毛一体大衣一件(价值4000元),男士裘皮大衣一件(价值5000元),黑色棉鞋一双(价值40元)。现赃物已经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3、2015年1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会展中心停车场,将被害人付某某大众朗逸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700元)。现赃物已经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4、2015年1月31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哈尔滨市江畔路万达广场旁停车场,将被害人郭某某路虎发现3吉普车玻璃砸碎,盗走车内棕色JEEP包一个(价值150元)、黑色卡包一个(价值239.70元)、现金30000元。现赃款物已经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5、2015年2月24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95号门前,将被害人宋某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女士裘皮马夹一件(价值2000元)裘皮马夹内有现金2000元。现赃款物已经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6、2015年2月26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井街33号门前,将被害人袁某某切诺基吉普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硬盒中华烟六条(价值2220元)。现赃物已经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7、2015年3月12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龙江街35号门前,将被害人何某某丰田5700吉普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软包中华烟四条(价值2280元),泰山烟一条(价值950元),贵烟一条(价值680元)金骏眉茶叶一盒(价值80元),白茶一盒(价值150元),迪奥化妆品三瓶(价值1400元)。现赃物已经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8、2014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邵某某、齐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大道252号北岸七英里小区地下车库,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大众迈腾车轮胎四条及轮毂(价值2380元),将被害人王某甲铃木雨燕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000元)。现赃物轮胎四条及轮毂已经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孙某某,华硕笔记本电脑丢失。

9、2014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邵某某、齐某某在哈尔滨市松北区祥安大街有色金属大厦停车场,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大众迈腾车轮胎四条及轮毂(价值3240元)。现赃物已经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10、2015年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邵某某、齐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轩辕东路附近,将被害人金某某丰田霸道吉普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飞天茅台酒一箱(价值5160元),硬盒中华烟三条(价值1110元),三星NOTE2手机一部(价值400元),大酱两罐。现赃物已经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11、2015年2月15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邵某某、齐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59号中铁十三局院内停车场,将被害人韩某某长城哈弗H5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羊排卷三箱、羊腿三个、羊排一扇。现邵某某、齐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元。

12、2015年2月16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邵某某、齐某某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保利公园9号小区6号楼门前停车场,将被害人宋某乙本田奥德赛商务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大马哈鱼、猪肉、大米、山野菜、蜂蜜等年货(价值441.40元)。现赃物已被三人挥霍。

13、2015年2月16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邵某某、齐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八街区812栋1单元门前,将被害人许某某福特翼虎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海鲜大礼包一袋,行车记录仪一台(价值226.00元)。现赃物大礼包已被三人挥霍,行车记录仪已经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14、2015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邵某某、齐某某在哈尔滨市松浦大道237号门前,将被害人王某乙长城哈弗H5吉普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化妆品一箱(价值3456元)。现赃物已被三人丢弃。

15、2015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邵某某、齐某某在哈尔滨市松浦大道209号门前,将被害人胡某某大众迈腾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模拟驾驶方向盘(价值86.70元),迈腾车电瓶一块。现赃物模拟驾驶方向盘已经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电瓶丢失。

16、2015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邵某某、齐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二十道街松浦大桥下停车场,将被害人柴金圣日产奇骏轿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物品整理箱两个(价值15元),黑色雨伞一把(价值12元),儿童有声挂图三张(价值6元)。现赃物已被扣押。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砸车盗窃16起,盗窃款物共计价值76022.80元;被告人邵某某、齐某某实施砸车盗窃9起,盗窃赃物共计价值17533.10元。

经侦查,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3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在黄某某协助下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23日将被告人邵某某、齐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黄某某立功材料,被害人韩某某出具的证明,视听材料,砸车工具及被砸车辆、被盗物品照片,哈尔滨市公安局扣押返还清单,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证人方某某、邱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纪某某、付某某、郭某某、宋某甲、袁某某、何某某、孙某某、王某甲、李某乙、金某某、韩某某、宋某乙、许某某、王某乙、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邵某某、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三被告人对出示的全部证据均无异议,且各个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邵某某、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砸车盗窃,其中黄某某盗窃数额巨大,邵某某、齐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后九起犯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积极参与,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黄某某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2、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3、大部分赃物返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4、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黄某某的辩护人关于黄某某系初次犯罪,自愿认罪,有立功表现,退赃的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邵某某、齐某某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二被告人认罪、退赃的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卷宗扣押的整理箱两个、黑色雨伞一把、儿童有声挂图三张,依法返还被害人柴金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吕世滨

代理审判员  聂珊娜

人民陪审员  赵 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史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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