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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电话号码:0451-51907555
手机号码:14798000888
邮箱地址:15124561555@163.com
执业证号:12301200211404535
执业律所: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81号盟科视界9A12层
被告刘某2与第三人王某于2003年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由刘某2购买王某名下位于哈尔滨市某处房产,但由于房款未结清、王某失联等原因,二人一直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2010年前后,被告刘某2因资金周转问题,先后向原告刘某1借款183万。2011年中旬,因刘某2无力偿还刘某1借款,决定以上述房产抵债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14年前后,刘洪珍向刘冬梅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
2015年9月5日,被告刘某2又与案外人郑某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案外人郑某以刘某2和王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并进入执行阶段。刘某1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经审理现已撤销原判决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王万吉名下。期间,因王某个人债务问题,此房产也多次被查封。刘某1为早日实现债权,遂委托我所向法律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2与第三人王某配合变更登记。
判决结果
郎慧琳律师接受原告刘某1的委托后,及时查看证据材料,向委托人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经过,与团队律师一起认真研究案情,细致分析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1和刘某2之间的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有效。郎慧琳律师认为:刘某2已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刘某2基于与刘某1的债务关系,又将案涉房产以房屋买卖的方式抵偿给刘某1,且刘某1已实际占有,刘某2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因刘某2怠于行使对王某主张房屋过户的权利,严重影响刘某1合法权益,刘某1有权要求王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
2024年10月23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2和王某配合刘某1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被告服判,该判决现已生效,郎慧琳律师成功运用法律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
“以房抵债”型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以房抵债协议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即债务人难以清偿到期的金钱债务,而与债权人达成的以其所有的房屋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其行为便要符合“以物抵债”的相关规定,第一,合同应在原债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第二,合同各方应达成以物抵债的合意;第三,完成对原债权债务的结算。再次提醒,以物抵债协议不直接产生物权效力,协议签订后应尽快要求对方进行物权变更。
律师简介
郎慧琳律师,农工党员,现执业于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兼任黑龙江省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哈尔滨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她在公司与金融法律服务、民商事诉讼及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拥有丰富经验,以扎实的理论功底、缜密的逻辑思维和高效的实战能力著称。
执业以来,郎律师累计处理各类案件500余起,涵盖金融纠纷、股权争议、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侵权责任及婚姻家事等多个领域。她曾为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平安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文化公园、市园林绿化中心、市水务科技实业集团、省建投集团等重要单位。
在非诉业务方面,郎律师曾参与多项重大企业重组与尽职调查项目,包括“雨润集团”“恒阳牛业”“北味集团”的尽职调查,以及“工大集团”“忠旺集团”的破产重整案件,展现出处理复杂商事结构问题的综合能力。
郎律师熟悉司法机关工作流程与决策机制,擅长从多角度分析案件关键点,制定清晰的诉讼策略,尤其在重大疑难民事案件的处理中表现突出。她始终秉持“专业、专注、尽心”的执业理念,致力于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细致的庭审准备,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
核心优势:
· 多年深耕公司与金融法律业务,具备跨领域实务经验;
· 熟悉司法机关办案流程,善于沟通协调,提升案件效率;
· 参与多起企业重组与破产案件,具备处理复杂商事纠纷的能力
如需了解郎律师在具体领域的成功案例或进一步洽谈委托,欢迎联系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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